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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》
di一章總則
di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(以下簡稱防雷裝置)檢測資質管理,規(guī)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,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、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,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(jiān)督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、引下線、接地裝置、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,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(tǒng)進行檢測的活動。
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。
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、乙兩級。
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(guī)范》規(guī)定的di一類、第二類、第三類建(構)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。
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(guī)范》規(guī)定的第三類建(構)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。
第五條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》分正本和副本,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(tǒng)一印制。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。
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便民、高效、信賴保護的原則。